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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0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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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结婚,或外数归顺,或他人之奸妇,或本人之奸妇,或家长御过之婢女,未过一经,俱可聘之。怀妊奸妇亦可聘,但在产前,非其奸夫不可交媾。男女年长,非父母主亲,虽门户不相当,而自行情愿者,亦可婚聚,但为其父母者阻之亦可。或议婚时,原无聘金,或议婚后,尚未行聘,俱可婚聚。若婚聚后,夫妇不和,量其所当给之数给之。
聘金者,定婚之财也,至少者银钱十枚(天方每枚重七分),十枚以下,不为聘金。或已交媾,或能交媾而未交媾,或夫妇有一死亡者,所定聘金,俱如数全给。若未交媾,亦不能交媾,袛给与聘金之半。若未定聘金,则出妻之时,按第一法当给之聘金,按第二法袛赠与微财,安慰其心。
教典所载,婚姻大禁,不可结亲者,如亲婚奸婚之类,按图列款,各宜遵守。
凡男女婚者,由本身而上,自父母起,父之妾为庶母,父之胞姊妹为姑母,父之胞兄弟为伯叔,父之同父异母所生之姊妹,亦为姑母。母之后夫为继父,母之胞兄弟为舅父,母之胞姊妹为姨母,母之同父异母所生之姊妹,亦为姨母,此等亦如父母,皆禁婚配。
凡男女婚者,由父母而上,父之父母,为祖父母,祖父之妾为庶祖父母,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外祖之妾,为外庶祖母,亦如祖父母,皆禁婚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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