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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课] 【教法正答】是否允许以所经营的商品实物缴纳天课,如果计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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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3: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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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问:我是一名布料商人,是否允许我以所经营的布料,按照我所买进价格更低的价格缴纳天课?

      对此,艾资哈尔教法判令委员会回答说:
      以所经营的产品,如布料等为商品为实物缴纳天课,如果缴纳天课的人所拥有的财富,已经达到法定缴纳天课的份额——黄金85克后——,并且在时间上已经满足了伊历一年的时限后,那么,按照当天的市场价格,对商品实物加以估价,而非更低的价格来计价后,以现金方式或实物方式缴纳天课,这是哈乃斐学派所偏重的法学主张。该主张也为沙菲仪学派所采纳。



       来源:艾资哈尔灯塔
发表于 2016-10-28 13: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一般是按卖出去的价算
发表于 2016-10-28 15: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法确实很细致,学习了。
发表于 2016-10-28 19: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圣传真道的做法是,只要有收入就出天课,避免漏交等,抽天课,就是抽人的私欲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9 07: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望滇南 发表于 2016-10-28 19:04
我们圣传真道的做法是,只要有收入就出天课,避免漏交等,抽天课,就是抽人的私欲

是的,文中是对穆斯林大众的要求,是最低限度,但是我们圣传教门的最低一直都是十分之一。
发表于 2016-10-29 08: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几位说的对,在搞清教法后我们遵高强的做法。
发表于 2016-10-29 11: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天课,就是抽人的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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