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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训”与伊斯兰教的婚姻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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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8 2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t 于 2018-3-18 20:57 编辑

“圣训”与伊斯兰教的婚姻家庭观


·马 明 良



       穆罕默德s(570~632年),这位被全世界十多亿穆斯林尊称为真主派遣给人类的最后一位先知和使者的人,于公元632年在离开人世之前对其弟子们留下了这样的临终遗言,他说:“我给你们留下了两样东西,一是真主的经典,一是我的逊乃,只要你们牢牢抓住这两者,就不会迷路。”这里所说“真主的经典”指的是《古兰经》;而“我的逊乃”就是穆罕默德s的言行录及他所默认的弟子们的所作所为,即“圣训”。
       在伊斯兰教经典中,圣训的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四大立法依据中位居第二,四大立法依据即:《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圣训实际上是对《古兰经》根本大纲和原则精神的具体阐释,其内容十分广泛,对伊斯兰教教义教律及穆斯林待人接物、饮食起居等方方面面都有详尽、具体的说明。穆斯林学者传统上一般将圣训的内容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叫“伊巴达特”(’Ibadat),是有关宗教信仰和功修方面的内容;
       第二类叫“穆阿麦拉特”(Mu’amalat),是有关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内容;
       第三类叫“艾赫拉格”(Akhlaq),是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
       第四类叫“麦尔里夫”(Ma’rifah),是有关文化教育方面的内容。
       圣训作为伊斯兰教仅次于《古兰经》的基本经典,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立法渊源,因此,它在宗教学上的价值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伊斯兰教教义学、教法学、经注学等诸宗教学科无不受惠于圣训及圣训学。同时,圣训还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和语言文学价值。圣训忠实地记录了先知穆罕默德s传播伊斯兰教的23年期间发生的各种大大小小的历史事件及相关人物和地点等,真实地反映了当时阿拉伯半岛的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是研究先知穆罕默德s的生平事迹以及阿拉伯半岛历史文化的珍贵史料。
       概言之,圣训是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上除了《古兰经》之外最为重要的思想源泉。其在伊斯兰文化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对伊斯兰文化产生了异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伊斯兰教历即希吉莱历3世纪(公元9世纪前后),学者们在搜集圣训的同时,开始做全面细致的考证、甄别工作,并分门别类地加以记录,圣训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在这时期应运而生,而且成为十分热门的学问,涌现出了一大批著名的圣训学家。众多圣训学家在圣训的搜集、整理、考证、甄别及对传述人的考察研究方面,做了浩繁细致的工作,编辑出了许多圣训集,最著名的六大部圣训集都出自这一时期,即:
       1.布哈里(810~870年)的《布哈里圣训实录》;
       2.穆斯林(821~874年)的《穆斯林圣训实录》;
       3.艾布•达吾德(817~889年)的《艾布•达吾德圣训集》;
       4.提尔密济(824~892年)的《提尔密济圣训集》;
       5.伊本•马哲(824~887年)的《伊本•马哲圣训集》;
       6.奈萨仪(839~915年)的《奈萨仪圣训集》。
       各圣训集收录的圣训多寡不等,少则数百段,多则上万段,例如《穆宛塔圣训集》收有500段圣训,《穆斯林圣训实录》收有12000段圣训。
       这些圣训集所收录的圣训,都是编录者从数十万段中认真考证、精心筛选出来的,例如艾哈曼德•罕百里选75万段,布哈里选60万段,艾布•达吾德选50万段,穆斯林选30万段。有的圣训被好几家共录,有的则为一家独录。由布哈里和穆斯林两大圣训学家共录的圣训,圣训学上称为“穆塔法格”(Muttfaq)的圣训,是第一级别的圣训,最具权威性。
       上述六大部圣训集加上《穆宛塔圣训集》、《艾布•哈尼法圣训集》、《艾哈曼德•穆斯奈德圣训集》三部,被公认是最有名的九大部圣训集。
       圣训关于婚姻家庭文化的内容很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尼卡海)的重要性
       古今中外的伟人智者都重视婚姻。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说:“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1】歌德说:“婚姻是一切文明的开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顶峰。它使原始的粗野变得温良淳厚。婚姻必须是牢不可破的。它带来如此多的幸福,任何个别的不幸相形之下都显得微不足道了。”【2】
       在伊斯兰教看来,婚姻对人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婚姻,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也能给予人莫大的快慰;同时还可以生儿育女,完成种的繁衍,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古兰经》指出: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并由同类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俩繁衍了许多男女。”【3】
       “真主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4】
       这就告诉人们,婚姻是真主特赐予人类的一种恩典,人们理当结婚,以便享受主恩。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禁欲主义和出家制,而提倡健康的合法的婚姻。
       穆圣s时代,有些穆斯林曾有过一些极端的思想,他们情愿为了专心致志于宗教功修而不娶不嫁,过独身生活。这一想法不但没有得到穆圣s的鼓励和赞扬,反而受到他的批评和否定,穆圣s对其弟子们郑重指出:“在你们之前,有些人之所以走向灭亡,是由于太苛求自己了,于是真主使他们困苦。这种人当中的一些残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禅房茅庵里的那些人。所以,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物配他。”他还说:“结婚是我的道路,不力行圣行者,不是我的教民。”
       可见婚姻是一种神圣、崇高的行为,是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之间以及双方对真主、对社会的一项庄严承诺。在这些承诺中,人们会得到生理上、情感上、伦理道德上的满足,会获得一种人生的价值。
       因此,在穆斯林社会,婚姻被当作一件大事来对待,全社会首先是做父母的都特别关心儿女的婚事。当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旦他们自己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就会到处张罗,四下物色,如果父母不在,这个责任就落到兄长及亲属中的长辈身上,他们以一种义不容辞的态度,去关心并完成弟妹、晚辈的婚事。甚至一些非亲非故的人也热衷于做牵线搭桥,介绍婚姻的事情,认定“成全一桩婚姻,如同建造一座清真寺的宣礼塔”,功德无量,必然会获得主的“回赐”(色瓦布)。不难看出,伊斯兰教把婚姻问题看成是全社会的事情,这与西方文化把婚姻视为私事的态度截然不同。
       (二)婚姻的条件
       既然婚姻如此重要,如此神圣,那么婚姻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对此,伊斯兰教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结婚双方都必须是穆斯林,伊斯兰教把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志向视为建立美满婚姻的首要条件。
       因为信仰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的基础。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具有两种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生活在一起,是会貌合神离的,甚至会格格不入的,谈不上什么和谐、融洽与安宁,更不会有什么幸福,最终必然会分道扬镳,各奔东西。因此,伊斯兰教要求人们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切不可以一时的愉悦而定终身。《古兰经》告诫穆斯林说: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仆,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5】
       在这里体现了伊斯兰教的一个特点,即它强调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注重门第、地位、民族、学统、地域⋯⋯等表面的、外在的东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质的、内在的品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吸收了大量的新鲜血液,加快了穆斯林人口的自然增长,壮大了穆斯林的队伍。同时,由于坚持信仰第一,新鲜血液的吸收并没有淡化人们的宗教,反而强化和纯化了人们的信仰,从而保证了穆斯林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成为伊斯兰教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第二,有至亲、姻亲、乳亲等特殊关系者不能通婚(即婚姻禁律)。
       至亲,就是血缘关系最近的人,在伊斯兰中被称为“穆罕热买”,意为“被禁娶者”“、不可侵犯者”。如对男性而言,他们的至亲包括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姻亲,是指通过婚姻产生的关系,如岳母、儿媳、前妻的女儿等。
       乳亲,是指虽无血缘关系,但在婴儿时曾哺乳过自己的人,即乳母(奶妈)。伊斯兰严禁与上述三种关系的人通婚【6】。与此同时,“圣训”又补充了一条:“侄女与姑母不得同嫁一夫,外甥女与姨母也不可共有一夫。”这些禁令都是针对蒙昧时代的乱婚行为而发的,旨在维护人伦,提倡优生优育。
       (三)择偶的标准
       伊斯兰教强调了婚姻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婚姻的条件,那么在这些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又如何选择自己的配偶呢?择偶的标准是什么呢?古往今来,各个民族,各种文化的择偶标准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
       门第(即社会地位)、容貌、素质、修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门当户对”“、郎才女貌”、“生儿育女”等说法,都是这些标准的反映。在伊斯兰教看来,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应该考虑对方的容貌、地位、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在这些方面尽量做到与自己般配;但是,更应该注重对方身上更持久的东西,比如虔诚与品质、修养与道德,等等。圣训强调:“你们应当娶有宗教操守的妇女,否则,你将两世贫穷。”又说:“为图谋荣誉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贫穷;为希冀门第显赫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卑贱;为维护道德,防止淫乱娶妻者,真主祝福他俩永远幸福。”因为人的容貌也会发生变化,也会因年老而色衰;人的地位,也非一成不变,“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世事沧桑,荣辱不定;经济状况也是如此,因天灾或人祸,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也未可知;惟有人的信仰、品质会伴随人的一生,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都将成为终身的财富,受用不尽。因此,穆斯林被告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以信仰和后世为代价,而换取一时的赏心悦目,换取一时的物质享受。常见社会上有些人或为对方姿色所吸引,或为对方财产所迷惑,或为对方政治地位所欺弄,而匆忙建立家庭,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姿色、财产、地位的变化,感情也随之破裂,婚姻宣告解体。
       (四)择偶的自主权
       在一个传统社会中,择偶的权利往往不在当事者本人手里,而在于他或她的父母或“监护人手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能定终身,必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伊斯兰文化充分尊重择偶的自主权,即婚姻当事人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伊斯兰的有关法律和道德,自由、自主地选择婚姻对象。圣训指出:“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经她的同意,不能依法为其订婚,即便是父母或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
       穆圣s时代,有一位女子来见他,说她父亲专横霸道,硬要把她许配给她的一个表哥,而她却不喜欢她这个表哥。穆圣s招来她的父亲,讲明道理,并立刻解除了这项婚姻。可见,婚姻自主权是毋庸置疑的。
       (五)婚姻的缔结
       根据伊斯兰法,婚姻的缔结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是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满意。这是因为,双方见面,相互满意以后,就不至于婚后再反悔,或者陷入苦恼之中。
       穆圣s时代,有一位男子来告诉他,说他将要同一位辅士的女儿结婚。穆圣s问他:“有没有见过那个姑娘?”他说:“没有。”穆圣s说:“那么,你应该去观察她一下!因为辅士们的眼睛里可能会患有什么疾病。”这就告诉穆斯林,在结婚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切忌草率结婚,以免事后反悔。
       另一段“圣训”也记载了类似的一件事情:
       有一个叫舒尔布的男子曾向一个妇女求婚,穆圣s问他:“你见过对方吗?”他回答:“没有见过。”穆圣s说道:“你应该去观察一下,因为双方见见面,能促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于是他带着穆圣s的旨意来见她的父母,可是两位老人对青年男女互相见面似乎很不高兴,而身居闺房里的姑娘听到外面的谈话后,却说道:“既然这是真主的使者s的旨意,那么你就进来看看吧!”于是他见了她,经相互了解,终成眷属。可见,伊斯兰教允许有结婚诚意的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了解的。但这也不是漫无边际,毫无约束的,这一切都必须在伊斯兰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作证。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准备正式结婚时,必须有两个证人作证,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当然同时也需要到当地有关执法机关登记办理必要手续)。《古兰经》指出:“你们在男子中邀请两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男二女来作证。”【7】穆圣s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
       三是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定的聘礼(买合日)。《古兰经》指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8】
       可见,聘礼是一份赠品,而非彩礼,其多寡取决于男方经济能力和女方情谊。穆圣s曾说:“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都不算少。”阿里娶穆圣s之女法蒂玛时,他身无分文,仅以一副铠甲作聘礼。还有一个人,一贫如洗,一无所有,连一条多余的裤子都没有,于是穆圣s让他给他的未婚妻教了几段经文,作为聘礼。可见,聘礼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给,只要适度适当,量力而行即可。四是请穆斯林中的德高望重者念证婚词。这一点虽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要素,但穆斯林为了表示庄重和严肃,通常请阿訇到婚礼上庄严地念诵“证婚词”,教导男女双方为人处世之道,指出丈夫与妻子的权利与义务,讲明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等等。
       经过上述程序,一桩婚姻即告成立,一个家庭也从此产生了。至于婚礼上的一些细节,婚礼的场面,等等,各国各地区千差万别,阿拉伯人不同于土耳其人,伊朗人不同于印度尼西亚人,美国人(穆斯林)不同于日本人(穆斯林),各自都有各自的风格和特色,很难一概而论,也没有必要一一描述。因为这些不是婚姻文化的本质特征。
       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在缔结婚姻时,尚须注意两点:
       一是不可向在守制期间的妇女(即丈夫死后或离婚后必须等待三个月才能另嫁别人的妇女)求婚。因为在这期间,她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没有完全解除,再者,尚需观察她是否身怀有孕。
       二是不准向已订婚的女子求婚,否则被视为巧取豪夺,侵犯人权,穆圣s说:“甲男子不要向被乙男子求婚者求婚,直到前者弃权或取得同意。”
       这一规定是维护穆斯林之间的兄弟关系,而不致因追逐同一对象而发生冲突和伤害。
       (六)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伊斯兰教要求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共享幸福。《古兰经》指出:
       “有信仰的男人与女人,彼此都是朋友。”【9】
       关于夫妻关系,一处经文中有更生动、更形象的比喻说:
       “他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10】
       就是说彼此应该互相体贴,互相温暖,互相慰藉。还有一处经文强调夫妻应该“互相爱悦,互相怜恤”【11】
       1.妻子的权利,丈夫的义务。
       妻子拥有从丈夫那儿获得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资料的权利,做丈夫的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尽最大努力来满足妻子在这方面的需求。但要适度,既不可挥霍无度,也不可吝啬小气。妻子从丈夫手中得到的聘礼,她可自由支配,丈夫不能索回。在精神与情感方面,丈夫必须体贴、关心、爱护妻子,不得无故怀疑猜忌妻子,也不得伤害、虐待妻子。《古兰经》要求丈夫善待妻子【12】。穆圣s也说:“你们中最好的人是善待妻子的人。”穆圣s向来不赞成动手打妻子的行为,他说:“你们中有人为什么要像奴隶主打奴隶那样打他的妻子?”据穆圣s的妻子阿依莎说:“圣人s从来没有打过他的任何一位妻室和仆人,也从来没有亲手打过任何物品,除非是为主道战斗,或在真主的禁物遭到亵渎时,他是要为真主而给予报复的。”穆圣s是体贴妻子的榜样。当有人问他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时,他说道:“当你吃饭的时候,让她与你同吃;当你有衣可穿时,也让她有衣可穿。不得打她的脸,不说伤感情的话;不要把她孤苦伶仃地弃置一边。”又说:“一块钱为主道而费用;一块钱为解放奴隶而支出;一块钱施舍给亲人;一块钱来做家庭生活用度;其中报酬最大的就是做家庭用度的那一块钱。”穆圣s还要求穆斯林仔细倾听并尊重妻子的意见,当她有好主意时,就采纳之。穆圣s曾在驼峰战役中采纳了其妻温姆•赛莉梅的正确意见,从而使穆斯林大获全胜。这一点与一般时俗文化中视女人和女人的见解为“妇道人家”、“妇人之见”,可谓天壤之别了。穆圣s还要求穆斯林与妻子相处时,保持男子汉的幽默感与风度,不妨与她开些玩笑,说些无伤大雅的笑话,搞一些趣味性的娱乐活动,以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家庭氛围。他曾在离麦地那清真寺较远的地方和其妻子阿依莎赛跑,结果阿依莎赢了他。
       后来在某战役之后,他又与阿依莎在无人处赛跑,这一次他领先了。他愉快地对阿依莎说:“上次你赢了,这次我赢了,平局。”同时,丈夫也应帮助妻子干一些家务活,而不能在外赌博、酗酒、鬼混,而不顾家。据史书记载,穆圣s是一位干家务的能手,常常缝衣服、挤羊奶。
       2.丈夫的权利,妻子的义务。
       在伊斯兰教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古兰经》指出:
       “你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13】
       妻子的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夫妻之间的尊重、忠诚是相互的,丈夫要尊重妻子,体贴妻子,妻子也要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如不能把丈夫不喜欢的外人带到家中,不能和非至亲异性独处幽会,以免招来流言蜚语而引起丈夫的不悦,做到自重自爱。
       第二,养育子女,料理家务。尽管养育子女,料理家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但是母亲由于其天赋秉性,比父亲更善于养育子女,如哺乳婴儿,关心孩子的饥饱冷暖,注意孩子的卫生健康,等等,母亲能做到无微不至和恰到好处,而令孩子十分满意。
       第三,保守家庭的秘密,维护丈夫的尊严。每个家庭都有一些不宜为外人所知的秘密,作为家庭的女主人,被要求保守这些秘密。
       《古兰经》指出:
       “贤淑的女子是顺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14】
       做妻子的不能将家中的秘密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说给外人。
       第四,保护家庭的财产。财产是家庭存在的物质基础,妻子作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保护好家庭的财产,而不能使家庭财产人为地外流、损失。穆圣s说:“你们每个人都是牧人,都要对自己放牧的对象负责。领袖是牧人,他要对自己的百姓负责;男子是家人的牧人,他要对自己的家眷负责;妇女是家庭的牧人,她要对丈夫的家庭负责⋯⋯”
       第五,与丈夫同甘共苦。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应该互相维护,互相支撑,互相容忍,和睦相处。
       穆圣s说:“信士不要厌恶信女,如果他厌恶她的某种品格,又会满意她的另一种品格。”又说:“你们要优待妇女,因为妇女被造于肋骨,而肋骨的确是弯曲的。如果你想矫正它,它会被折断;你当因势利导,随机应变。”言下之意是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男女各有优点,也各有不足,夫妻相处时应刚柔相济,优势互补。承认缺点,发挥优点。
       (七)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的义务,儿女的权利。
       首先,任何一个儿女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与机会均等的生活权,父母负有抚育儿女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古兰经》指出:
       “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生活。”【15】
       这就是说,每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以后,无论他(她)诞生在富裕的家庭还是贫穷的家庭,都有生存与生活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真主所赋予的,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剥夺;父母不能因为贫穷或其他任何原因杀害或遗弃孩子,而应该尽一切可能照顾好孩子的生活。
       其次,孩子拥有合法的出身地位,确保每个孩子都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父亲。根据“圣训”,一个孩子出身后的第七天,就应该给他(她)取个可爱的、好听的名字,通常给男孩取的是一些著名先知的名字,如优素福、达乌德、穆罕默德,等等;给女孩起的是穆圣s家眷的名字,如阿依莎、宰娜布、法蒂玛,等等。
       第三,子女拥有享受较好的福利与教育的权利。穆圣s平素就很喜欢孩子,常爱和孩子们玩。他一再强调,爱孩子是穆斯林生活应有的特色之一。他要求每一个父母亲在照顾好孩子的饮食起居的同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尽量使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良好的教育主要包括信仰、品质、待人接物的礼貌方面以及将来的谋生能力和服务人情、贡献社会的具体本领,等等,使孩子长大后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2.父母的权利,儿女的义务。
       既然父母把儿女养育成人,那么儿女理应赡养父母,孝敬父母,这似乎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事情并非那么简单。鉴于人性的弱点——慈易孝难,伊斯兰教强调孝,把孝放于一个重要的位置来看待。《古兰经》和“圣训”都谆谆教导人们要孝敬父母。
       《古兰经》在好几处强调了这一点,说:
       “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16】
       这里特别提到了作为双亲之一母亲的辛苦。又说:
       “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毕恭毕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17】
       在这里,经文不仅要求人们赡养父母,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心灵上安慰他们,态度上要做到毕恭毕敬,不能流露出厌烦神色,更不能呵斥他们。这样,孝的层次就提高了。
       “圣训”对孝也有诸多论述。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把孝置于圣战之上。
       当年有一位穆斯林自告奋勇,来到穆圣s面前请求参战,穆圣s问他有没有父母,他说有,于是他说:“倘若是这样,你就应该很好地服侍你的双亲。”当时的战争,事关穆斯林社会的生死存亡,可是,在伊斯兰看来,孝敬父母比这更重要。
       如果一个人不孝敬父母,哪怕他有天大的功德,也不足论,也不能进天园。同时,孝,不能停留在赡养,也不能停留在一片孝心,还要在感情上时时给予宽慰,每日拜中为父母祈祷,祈求真主饶恕他们,还要替父母多多施舍,扶危济困,借此企盼真主使他们免遭地狱之苦,而入天园,以享受永久的幸福。这里,尚须补充一点,那就是父母即使是非穆斯林,伊斯兰也同样要求子女孝敬他俩,不能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歧视他们。
       由于伊斯兰特别强调孝敬父母,把孝敬父母看作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穆斯林老人得到了较多的尊重和照顾,虐待老人,厌弃老人的现象,在穆斯林社会极为罕见。社会学专家南文渊先生通过对中国西北穆斯林社会的大量实地调查,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看到这些老人们衣着整洁,面色红润健康,表情安详,便可知他们晚年生活是幸福而充实的。”【18】
       (八)婚姻的终结,家庭的解体——离婚
       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同时“圣训”又强调:“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务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
       因此,要求人们谨慎对待,不可草率从事。伊斯兰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作是社会安定、民众幸福的重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种神圣的社会契约。故要求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尤其强调丈夫要善待妻子,即使是妻子有了过错,也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古兰经》告诫道:
       “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19】
       但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边缘,无法共同生活时,《古兰经》又指出:
       “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选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20】
如果调解的一切努力均未奏效,夫妻双方才可以按伊斯兰教法所制定的有关律例,采取最后的办法——离婚。但离婚也不那么简单,说离就离,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离婚(休妻)被允许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两次。丈夫如果要提出离婚,必须有一个适宜的时间,即在妻子月经完了以后,不行房事的情况下,与她离婚,意在避免怀孕(若妻子怀了孕,不能提出离婚,还得推延)。这是第一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若想重归于好,仍还可复婚,和好如初地过夫妻生活;重新和好后,若仍然屡屡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那么丈夫等妻子月经清洁后,不与之行房事的情况下再提出离婚,这是第二次离婚。第二次离婚后,如果后悔了,还可以复婚。但如果第三次离婚后,就不能复婚,哪怕后悔也罢。除非妻子通过正常、自然的方式改嫁后又离了婚或丈夫死亡,那么,才可以和原来的丈夫重新缔结婚约。《古兰经》指出:
       “休妻是两次,以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子。
       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1】
       同时,《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除了离仪之外,当初结婚时给妻子的聘仪,也“丝毫不得索回”【22】,“即使你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丝毫。”【23】
       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比如当丈夫虐待妻子,破坏她的宗教信仰时,她也可提出离婚。《古兰经》说:
       “假如你们害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4】
       如果丈夫有严重生理缺陷,如丧失性功能,或患有麻凤、癫痫病,妻子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离婚后的妇女有再婚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受所谓节烈观的限制。
       由上可知,圣训所反映的伊斯兰教婚姻家庭文化特色鲜明,值得深度开掘,如鼓励结婚,反对独身主义;坚持信仰第一、人品第一的择偶标准;尊重择偶的自主权;注重婚姻道德,反对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强调家庭伦理,提倡尊老爱幼等具有独特的价值。

参考文献 :
[1]、[2]:编写组.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粹——论家庭[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15,21。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9]、[20]、[21]、[22]、[23]、[24]:古兰经[Z].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56,310,25,59,34,56,146,20,310,58,25,61,109,389,214,61,61,26,26,59,26。
[18]南文渊.伊斯兰教与西北穆斯林社会生活[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227。
发表于 2018-3-21 19: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婚姻,很多还是比较现实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18: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桃儿七 发表于 2018-3-21 19:51
现在婚姻,很多还是比较现实的

教门上的女孩子是富有浪漫色彩的嘛
我们用浪漫坚贞善良,来抵抗现实中不良的那一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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